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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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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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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舒易艮、杨雪芹、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202民初2556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怀化分行)与被告舒易艮、杨雪芹、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怀化分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于当日裁定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怀化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易艮、杨雪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邮政银行怀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舒易艮、杨雪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3081.69元、利息及罚息9752.69元(计算至2021年1月7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1月7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舒易艮、杨雪芹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舒易艮、杨雪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1202.72元、利息及罚息11433.28元(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21年4月20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9日,被告舒易艮、杨雪芹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购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恒大帝景第2期85栋705号房屋。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舒易艮、杨雪芹签订一份编号为4399945Q118030267400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49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8年3月22日;2.借款利率以借据为准,即年利率5.39%;3.被告舒易艮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等措施;该笔借款以所购商用房作为抵押,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怀化市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3月22日,原告按约定将贷款本金49万元发放至被告舒易艮的指定账户,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舒易艮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但自2020年2月22日起被告舒易艮就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1年1月7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个月,尚欠借款本金473081.69元、利息及罚息9752.69元,合计482834.38元。被告舒易艮、杨雪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被告舒易艮、杨雪芹承担偿还全部本息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被告舒易艮、杨雪芹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邮政银行怀化分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结婚证、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放款通知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二被告拖欠本息查询明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9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住房贷款49万元。2018年3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49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怀化恒大帝景第2期85栋705号房屋,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8年3月22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被告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原告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金额偿还的贷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被告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018年3月22日,原告按约将贷款49万元发放至被告舒易艮账户,执行年利率5.39%。二被告自2020年7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后,二被告又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4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71202.72元、利息及罚息11433.28元
判决结果
被告舒易艮、杨雪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借款本金471202.72元、利息及罚息11433.28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3元,减半收取4271.50元,由被告舒易艮、杨雪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妹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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