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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昆
联系方式:0871-65315334
注册时间:1995-07-28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简介:
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机电设备国内和国际招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线路管网、设备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的招标和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咨询服务;设备成套服务,设备监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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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2502民初104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申川公司)与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下文简称解化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新世纪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招标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祥、张鑫,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学,第三人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申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解化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锅炉烟气脱硫项目(脱硫塔处理技术优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下文简称《脱硫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283.25元(包括律师费38000.00元、投标文件购买1200.00元、机票12070.00元、打印装订费1013.25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川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新世纪公司就《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锅炉烟气脱硫项目(脱硫塔处理技术优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中标无效。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22日,被告解化公司就“《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锅炉烟气脱硫项目(脱硫塔处理技术优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N5300000000619001285》”(以下筒称“脱硫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与被告新世纪公司均为脱硫项目的投标人。其中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承诺并提交“我方作为本项目投标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近三年内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从未发生因我方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记录”的《无法律诉讼承诺书》。 脱硫项目于2019年8月27日10:00时进行开标,2019年9月2日进行中标人公示。在公示期间,原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网站查询到中标人被告新世纪公司近三年来不仅存在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多件涉诉案件,同时也存在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存在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因此,被告新世纪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承诺其三年之内没有因其违约导致的诉讼纠纷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其投标文件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实质性条件。 2019年9月5日,原告立即就被告新世纪公司存在虚假承诺,投标行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条件的情况向脱硫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招标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9月9日招标公司书面回复了原告提出的质疑函,仅回复原告提出的质疑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未查询到,但并未附任何的相关查询及核实的资料。随即,原告当即进行第二次质疑,回复招标公司相关证据的来源,但招标公司在公示期内并没有理由而直接拒收原告提出的二次质疑函。随后原告将该事实告知被告解化公司,但其在明知被告新世纪公司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行为对该事实进行核实。2019年9月10日招标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直接公示了被告新世纪公司中标。因此,很明显,被告解化公司对被告新世纪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虚假承诺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二被告存在串通的嫌疑。 原告作为脱硫项目的投标人,被告解化公司作为脱硫项目的招标人在收到原告的告知情况后,未制止和认真核实被告新世纪公司存在虚假承诺、骗取中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招标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脱硫项目的中标及后续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申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段琳 审判员洪亮 人民陪审员尚明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淇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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