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与李春祥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2401执2424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祥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7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信息。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2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经被执行人李春祥在银行账户存款1486.89元划拨至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执行员金永权
执行员高天奎
执行员张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