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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靖
联系方式:0838-2820544
注册时间:1993-12-18
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汉江路116号
简介:
对建设工程、采矿业、土地整理业进行投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堤防工程、建筑施工劳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乙级、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设计甲级、危险性评估甲级、勘查甲级、施工甲级;测绘甲级资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测绘乙级资质: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5星、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2星(按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在有效期内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甲级、生态修复甲级、水污染治理乙级、土壤污染治理丙级(以上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论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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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727民初370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平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四一建设公司)与被告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武矿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四一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竹、被告平武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峰、张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一四一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厂金矿配套尾矿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负责通过评审,技术服务费为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了平武县水务局的批复,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裁判。 被告平武矿业公司辩称,双方于2011年12月24日签订合同,2012年合同履行完毕,多年来,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一四一建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2.平武县水务局关于《四川平武中金矿业公司新建57万立方米尾矿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3.EMS邮寄单;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据1、2、4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在说理部分综合评判。 被告平武矿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4日,原告(原四川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开发总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厂金矿配套尾矿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并负责评审通过及承担评审费用,同时约定了履行期限、方式、双方责任等条款。还约定,报酬即包干合同总金额为100000元,支付方式按乙方进场预付工程总费用的30%,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批文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合同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厂金矿配套尾矿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并于2012年9月19日通过了平武县农业农村局(原平武县水务局)的批复。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10月20日(不清楚年份)两次向被告邮寄文件共两份,备注为“催款函”,但未显示被告是否收到,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收到的证据。 再查明,2012年5月9日,原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四川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开发总公司更名为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煤田一四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伍元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占泓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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