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朝与陈太文,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1024民初114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永朝与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朝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申请人张永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崔泽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