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朝与陈太文,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1024民初1142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朝与被告陈太文、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永朝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朝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与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书林
书记员崔泽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