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02财保332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文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蔡红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彦青
书记员张京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