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30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1)陕0303执1226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工程款92647.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受理费1202元。负担执行费139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548.32(含执行费139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3执12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8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