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远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黑0691执1413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远有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德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2021)黑069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三)项确认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金额为1369941.71元范围内对原告李远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未付的工程款60万元支付至我院,逾期未支付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判决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款项6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郑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那英俊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