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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和
联系方式:0551-62618549
注册时间:2002-08-2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A座13层
简介:
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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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道松、许婴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03民初3457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诉被告王道松、许婴花、合肥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杰公司)、合肥驰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森公司)、合肥松旭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旭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琳,被告王道松即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道松立即归还创新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共计550263.48元,并自代偿之日起以550263.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资金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资金利息损失1394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金额572203.48元;2.判令创新公司对王道松、许婴花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许婴花、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对王道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五位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王道松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01703112019001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向王道松提供借款55万元;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加189基点确定,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王道松逾期偿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的,自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按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实现本合同及附属相关法律文件项下债权、担保权等合法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及损失由对方承担。2019年10月11日,创新公司与王道松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9年委字第88000154号的《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创新公司为王道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王道松违约造成创新公司担保代偿,应支付代偿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创新公司代偿后的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创新公司与王道松、许婴花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9年抵(个)字第88000154-1号的《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由王道松、许婴花提供抵押物即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担保债权项下的金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双方就该抵押还在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皖(2019)号]。另外,创新公司还与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保(企)字第88000154-3/4/5号《反担保保证合同》,又与许婴花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9年保(个)字第88000154号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四被告为王道松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同抵押担保范围,保证期限为创新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日,创新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40101010920190000828号的《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保证合同签订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王道松发放了借款55万元,贷款利率为6.06%/年,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2日。借款到期后,王道松并未按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于2020年10月19日向创新公司发出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其清偿或代偿本金549882.36元,利息及罚息837.18元,共计人民币550719.54元。收函后创新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代偿王道松欠款本金及利息550263.48元。此后,创新公司多次向各被告催要代偿本金及利息,但几被告均未履行。故创新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王道松、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欠款属实,对代偿款无异议,但利息过高,贷款55万元,但王道松实际只拿到47万元。借期内的利息已经偿还,最后一期本金没有偿还。王道松愿意还款。 被告许婴花未答辩。 创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地址确认书,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放款凭证,证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向王道松发放贷款55万元的事实,以及创新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3.《反担保保证合同》四份、《反担保抵押合同》一份、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许婴花、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自愿为王道松提供反担保保证,王道松、许婴花以抵押房产提供反担保;4.《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代偿凭证、《担保责任解除函》,证明贷款到期后王道松未按约还款,创新公司为其履行保证义务;5.《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创新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许婴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王道松、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围绕其抗辩意见依法提交证据:聊天记录,证明王道松实际收到47万元。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道松、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对创新公司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创新公司对王道松、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创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王道松、超杰公司、驰森公司、松旭公司提交的证据,对创新公司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委托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王道松向创新公司交纳担保费(年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2.5%),合计13750元。王道松、许婴花提供的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创新公司取得编号为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登记证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王道松发放了借款55万元,王道松在借款到期日未能清偿借款本息,拖欠借款本金549882.36元,利息及罚息837.18元。创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为王道松代偿借款本息合计550263.48元。 还查明:创新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代理,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道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0263.48元,以及利息55026.35元; 二、被告王道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若被告王道松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王道松、许婴花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路××路××幢××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皖(2019)合肥市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许婴花、合肥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驰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松旭数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道松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1元,由被告王道松、许婴花、合肥超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驰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松旭数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亚利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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