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芍花路支行、白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执异18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亳州芍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白玲、被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王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佳意对本院执行王爱华名下位于谯城区州曙街地王商业中心10号楼102户[房地权亳字第200605403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68号不动产一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案外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案外人吴建新的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范心正
人民陪审员刘利华
人民陪审员石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郭栋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