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亮、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5民终219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云亮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山鹏程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段延文、隆阳区潞江镇赧亢村民委员会(简称赧亢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云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7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陈继鹏
审判员施红
审判员张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继仁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