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应平、罗洪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5民终468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应平因与被上诉人罗洪军、吴明曦、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宽乡村组道路一标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24日,上诉人吴应平以与罗洪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判决结果
准许吴应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吴应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谢玲
审判员田旭
审判员古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会
判决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