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冠海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12执25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冠海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1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3755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98.00元、保全费268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文平高消费行为;
三、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税务、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五、经向房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名下有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尹家村6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处,权利证号分别为(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8372号,面积9967.00平方米和(2017)双阳区不动产权第008378号,面积25530.00平方米,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轮候查封。
六、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在全省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双益玻璃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朱丽文
审判员李笑阳
审判员王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盖彪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