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派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6财保9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派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西安派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铜川新区金谟路支行XXXXXX账户及其以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为户名在中国银行铜川分行营业部XXXXX账户内共计28473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西安派恩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会茹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欢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