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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管风海
联系方式:18009303210
注册时间:2002-03-04
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尹集镇马九川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养护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公路施工机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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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572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93276元、违约金12932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就S209线会宁县郭城驿至安定区签订的《整装型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作合同》,合同总金额1293276元。合同签订以后,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2021年1月1日,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债权及违约金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对被告进行了告知。在原告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本诉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后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甲方)所属S209线会宁县郭城驿至安定区级公路改建工程(五标)项目经理部签订《整装型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S209线会宁县郭城驿至安定区加工整装、拼装型金属波纹管涵,合同金额为1293276元,付款方式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车货(直径1米和直径2米)到达施工现场后付100000元整。期间按项目计量款分期分批进行支付货款,于(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第九条另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合同款,如果被告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经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协商宽限期(补充协议),且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与本合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宽限期后仍不能按时支付的,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可随时要求被告付清全部合同款并应按合同金额的10%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由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S209线会宁县郭城驿至安定区级公路改建工程第五标于2019年10月24日盖章的工程计量单载明:承揽方已经按照图纸及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管涵的施工,截止到2021年1月19日,被告尚欠价款793276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00000元。2021年1月1日,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
判决结果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价款593276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93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晓宁 书记员王玲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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