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祥与富文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02民初2762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祥与被告富文龙、第三人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永祥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富文龙及第三人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张永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永祥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卫
书记员王玲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