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晓兵
联系方式:028-61986920
注册时间:2010-01-11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楼1828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桥梁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送变电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土地整理、施工劳务作业、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藏0224民初84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萨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守印与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2021年3月9日,申请人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为本案第三人。事实与理由:1.原告张守印并非本案适格主体。2.根据第一次庭审了解的情况,发包单位私自与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或其代理人将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量拆分,且工程款均是打入案外人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因此,若要查明本案实际工程量及结算情况,须追加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四人为第三人。鉴于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原告张守印未将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列为第三人。特申请追加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尼玛顿珠、廖俊全、杨明勇、张提印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尼玛旺加 审判员格桑多吉 人民陪审员占堆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旺堆 书记员次仁欧珠
判决日期
2021-06-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