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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3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义静
联系方式:010-85698662
注册时间:1983-09-1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
简介:
进出口业务;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展览展销;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服装、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机械电器设备、轻工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燃料油、五金交电、金属矿石、石材、木材、家具、建筑材料、通讯器材、黄金制品、铂金制品、白银制品、珠宝首饰的销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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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111民初53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人民币419821.44元(78352美元和人民币5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享有合法债权,本金为461120元人民币。1999年1月13日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与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4万元,天津市新星焊割工具厂提供连带保证,后逾期未还借款。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辰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天津市新星焊割工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159016.67元(截至2003年12月21日)。二、被告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天津市新星焊割工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连带偿还所欠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利息(自2003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其他受理费34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天津市新星焊割工具厂担负。”因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天津市新星焊割工具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后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7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辰执字第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5年4月1日,中国银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在《天津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 2009年7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09年8月2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今晚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2011年12月23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资产转让协议》,2011年12月30日,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津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2019年5月30日,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中润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5月31日,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润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2019年12月3日,中润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西藏滨能实业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12月6日,中润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西藏滨能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2019年12月11日,西藏滨能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上海红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12月20日,西藏滨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红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刊登《转让暨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2021年1月12日,上海红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上述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后通过EMS邮政速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至此,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已为上述债权及从权利的合法所有人,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合法享有案涉债权,本金为461120元。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的出资人,依法应当在抽逃出资人民币419821.44元(78352美元和人民币50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经查阅债务人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的工商档案信息发现,该企业于1990年9月25日成立,注册资金为80.5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与集体联营,根据1990年1月15日的《联营协议书》和1990年9月18日天津市北郊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可知:该企业实际投资总额为80.5万元,其中固定资金70.5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投资40万元,天津市双口工业公司投资40.5万元。1990年12月12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签订《确认函》约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甲方)向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乙方)投资的78352美元(按1美元比4.72元计算)和50000元人民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改为借贷关系,即乙方借甲方上述款,其本息应在3至4年内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联营体是企业法人的,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的责任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抽逃认缴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人民法院除应责令抽逃者如数缴回外,还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在联营企业设立时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已经按《联营企业章程》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并进行了验资和工商登记,已被公众所认知,其出资人身份和出资性质已经得到了程序和实质上的认定。后期将出资转变为借款进行归还,本质上是改变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出资性质的违法行为,会导致抽回出资并退出联营体的法律后果,但在此之后其出资人身份一直未进行变更,其抽逃出资恶意更加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其抽逃出资78352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的本息范围内,对天津市双昌毛衫织造厂不能清偿原告的46112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其他受理费3420元等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案件而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合议庭
审判员邢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邢晓蕊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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