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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魏华
联系方式:0745-2257390
注册时间: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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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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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森林、朱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24执异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凤英、夏锦华、黄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异议人邹森林、贺竹翠、向小芳等11人对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夏锦华、黄春菊名下位于溆浦县××镇××街房屋(权证号:房权证溆房私字第2××3号)提出书面异议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12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执复20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湘12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作出裁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邹森林、贺竹翠、向小芳等11人称,被执行人夏锦华名下位于溆浦县××镇××街、权证号为房权证溆房私字第2××3号房屋虽然登记在夏锦华名下,但经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异议人与夏锦华按份共有,异议人与夏锦华共同将该房屋出租并共同分享房屋租金,请求对该房屋予以解封,待将该房产按份登记后,将异议人的份额剥离后再进行拍卖。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称: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是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在该判决未撤销前,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于法无据;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夏锦华、黄春菊等人的私下协议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权益。本案异议房产溆浦县××镇××街的房产(证书号:房权证溆房私字第2××3号)是登记在夏锦华、黄春菊名下,且已办理抵押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具有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涉案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虽然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屋一层为异议人与夏锦华按份共有,但是没有明确具体份额,且异议人对涉案房屋增建部分不享有共有权,异议人请求对该房屋予以解封,待将该房产按份登记后,将异议人的份额剥离后再进行拍卖于法无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凤英、夏锦华、黄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徐凤英于2010年2月8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31201200321000271);二、被告徐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借款本息人共计512423.63元(截止至2015年3月18日,本金495533.87元,利息含罚息16889.76元,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利率收取);三、被告徐凤英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夏锦华、黄春菊的抵押物溆浦县××镇××街的房产(证书号:房权证溆房私字第2××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湘1202执7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夏锦华、黄春菊在溆浦县××镇××街的房产(证书号:房权证溆房私字第2××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9月2日向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湘1202执7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湘1224执59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湘1224执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徐凤英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邹森林、贺竹翠、向小芳、朱永泉、伍祚高、舒孝清、向桂青、徐平、王小秋、刘道让、雷文友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洪杰 审判员李启长 审判员舒采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肖冬花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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