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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远方
联系方式:0753-6138598
注册时间:1986-10-04
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
简介:
建筑业(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公路工程施工(含拆迁);园林绿化;农业、林业种植;造林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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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9912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超群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波、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为龙岗档案室提供空调系统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35万元。2017年10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增加运行调试费1.2万元,最终确认合同款项共36.2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合同价款27万元,剩余9.2万元还未支付。2019年8月1日,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剩余92000元工程款在2019年11月16日前全部支付,若未能支付,则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2000元及滞纳金111933元(滞纳金按每日5‰计算,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为111933元,剩余滞纳金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承认与原告存在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但是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书,实际是由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兼股东吴丙炎与原告口头达成的采购协议,对于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项270000元及付款承诺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提供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无法使用,需要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甲方)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书》(编号:2017052601),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内容:乙方负责该项目空调系统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工程。工程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公司名称: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工程总造价:合同总金额(未含税)为¥3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材料金额、安装费用,详见后附报价书。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预付合同款的设备订金及工程预付款,计:¥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2、设备进场时,甲方应付至合同款的80%作为工程款,计:¥13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3、设备调试,验收合格时,甲方应付清合同余款,计: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六、工程质量:2、工程全部完工时乙方提前通知甲方进行整体验收。” 上述《销售合同书》附件《合同完工验收及结算单》显示:“合同内容: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验收描述:乙方于2017年10月8日前已负责供应、运送合同中央空调系统设备至甲方工地,安装完毕,经甲方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验收,评定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工程质量合格;具体数据:合同总金额¥350000.00,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乙方再对合同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做一次运行调试且确保运行正常、良好后另外增加¥12000.00运行调试费。经甲、乙双方现场人员确认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费总结算款为¥362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完工验收及结算单》落款“乙方(承包人)”处加盖公章及由自然人沈超辉签名,打印落款日期:2018年11月4日,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落款“结算人”处加盖公章并由自然人吴丙炎签名。 2019年8月1日,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付款承诺函》,内容为:“致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龙岗燃气集团档案室空调施工合同,共计工程结算价3620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元整。截至到今天我司共付工程款270000.00元,还剩92000.00元的工程结算款未付。我司承诺在2019年11月16日前支付此笔结算款。如果到期未支付,按每日5‰支付滞纳金,承诺公司及承诺人、担保公司及担保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风险,直到结算款全部付清。”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落款承诺公司处加盖公章,并有刘国委在承诺人处签名并写明公民身份号码。落款担保公司为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处有郭楚鹏签名。 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提交一份案外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龙岗回龙埔天然气调度中心一楼改造工程质量问题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回龙埔天然气调度中心一楼改造工程于2017年10月5日竣工后,陆续出现一些施工质量问题。2019年8月,我司项目管理人员与贵单位项目施工负责人已共同在现场确认了以下三项施工质量问题:(1)一处室内电箱存在漏电;(2)一片室内墙面返潮严重;(3)几处室内天花部位消防设施存在滴液问题。……” 庭后,经本院依法询问,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陈述涉案工程涉及的整体项目的发包人是龙岗燃气集团,承包人是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据原告了解,全部工程项目是由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涉案工程是由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介绍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约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日5‰计算至92000元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舒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元,由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深圳市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超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钟思苑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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