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司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06民初945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瑞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翔公司”)与被告司鹏飞、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非,地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霞,司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业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22000.00元及损失8000.00元,共计130000.00元,损失计算至两被告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瑞翔公司、司鹏飞签订合同,瑞翔公司为司鹏飞位于淄博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核基地路面工程进行施工,约定了权利义务。施工结束后,经结算工程款142000.00元。司鹏飞已支付20000.00元,余款拒付。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司鹏飞认可瑞翔公司主张的事实,地邦公司主张已经付清司鹏飞的工程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司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瑞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00元及利息损失6340.00元,共计128340.00元。(以12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5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瑞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申请费1170.00元,共计2620.00元,由被告司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俊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欣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