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红与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27民初13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红与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福红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张福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福红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陈灵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莉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