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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春甫
联系方式:15886876022
注册时间:2017-02-22
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工业园区规划3路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安防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和交通工程施工、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和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电梯设施工程施工、电力工程和电力设施施工、环境和环评工程施工、排污处理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水利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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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燕飞、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破终2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王燕飞、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梦公司)、原审申请人新疆鑫隆恒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查明:中梦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注册成立,系中洋领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100%控股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2亿元人民币,实缴出资时间为2019年3月8日。该公司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312号,鹏宇公司、王燕飞、鑫隆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均为中梦公司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主体适格,且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提供了证据。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新驰天中房估2019第2187号)、新疆德旺房地产评估价格事务所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新德旺房估字第201904076号)显示:中梦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312号中梦公司A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3960.85平方米)工程评估价为7591077.85元,位于B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38715.2平方米)评估价为13797321.47元,C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21101.23平方米),评估价为8531263.68元,以上评估价格均为建筑造价成本的确定性意见,总价为29919663元。中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7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及执行费总额为22079072.47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梦公司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中梦公司现有资产的三份评估报告有效期均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时已过有效期,并且评估报告明确载明:评估结果不等于评估对象处置可实现的成交价,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处置成交价的保证。因此,在建工程评估价只是针对工程造价的评估,并非是对建筑价值的评估。中梦公司在建工程的具体价值目前无法确定,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未最终确定。即使三处建筑的价值等于其工程造价数额,中梦公司所有的三处建筑的工程造价总额是29919663元。截至目前,中梦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及执行费总额为22079072.47元,中梦公司资产评估数额明显高于债务总额。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对中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中梦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公司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裁定:对申请人鹏宇公司、王燕飞、鑫隆公司、鸿达公司、来宝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鹏宇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中梦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营业及账务往来,存在运营风险。该公司系中洋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但中洋公司并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另外中梦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过业务,仅以中梦公司的名义签订过多份施工合同,存在欺诈隐患。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中梦公司名下中梦高新科技园A、B、C区评估价值均为建筑成本的确定性意见,总价为29919663元,该报告已过有效日期,且该评估价并不等于处置之后可以实现的成交价。而本案中执行案件的标的及执行费用总额为22079072.47元。另外据鹏宇公司所知,中梦公司另有2000余万元的债务并未在本案中计入,中梦公司的债务合计应为42600190.47元。 王燕飞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中梦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应当启动破产程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中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鸿达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本案经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后,由于中梦公司名下中梦高新科技园A、B、C区土地没有合法手续,在二次流拍后导致中梦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变现,从而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鸿达公司认为中梦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应当启动破产程序。 来宝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和田中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外负有债务1910万元,应当和中梦公司共同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1月6日,中梦公司章程将认缴出资2亿元的期限修改为在2029年3月31日前缴足。截至2021年3月20日,中梦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68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2破申1号民事裁定; 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燕飞、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隆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对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陆建蔚 审判员侯卫宁 审判员王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丰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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