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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珂研
联系方式:0512-36860989
注册时间:1993-04-02
公司地址: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30号三楼
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娱乐数码类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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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兵0401民初2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4.04%。2021年2月22日,原告出具《表决权委托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总股本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唯一地且全权委托给吴瑞行使。2021年3月16日,被告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吴瑞向大会提交推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修订章程的议案,被告未接受吴瑞向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也未说明理由,且以原告不具有表决权为由,对吴瑞的投票未计入股东大会投票总数。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原告表决权的行为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据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020年9月,被告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办公场所从江苏省昆山市搬迁至上海浦东新区××路××号××大厦××楼,并在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同时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了信息披露。因此,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浦东新区××路××号××大厦××楼,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明,被告公司的原注册地址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路××号××楼科技众创空间2-114室。2021年3月26日,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为浙江省龙泉市××街××号××楼。 2020年9月12日,被告发出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办公地址由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春旭路258号东安大厦1701室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路××号××大厦××楼702室。被告网站所留的公司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路××号××大厦××楼
判决结果
被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玉琼 审判员尚莹 人民陪审员杨兴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平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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