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执585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03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奥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759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磊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