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启月与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04民初1179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启月与被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启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元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启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扣除离职工资2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杨启月于2019年7月28日与锦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物业客服一职,工资标准为1780元。2020年6月1日,杨启月通过钉钉提交离职流程并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离职。杨启月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被锦东公司人事部门告知在职期间所穿工装的剩余价值,需根据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发出的《员工工装管理制度》的标准在应领取薪酬中抵扣,服装归员工所有。因工装是2019年10月下旬领取的,且劳动合同中并未标注有工装折旧费用,杨启月亦未对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和同意签字,锦东公司在未经杨启月同意,即对该工装折旧费共计2600元进行了扣除。2020年12月24日,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杨启月的仲裁请求。故杨启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锦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及举证责任认定,2019年11月1日,锦东公司与杨启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杨启月任客服人员,月工资1780元由锦东公司在次月支付,当月的劳动报酬由锦东公司根据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确定和调整,其水平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锦东公司为杨启月缴纳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0年6月30日,杨启月从锦东公司离职。杨启月陈述,锦东公司通过其攀枝花商业银行的账户转账发放工资,其实际月工资为4000元/月;2020年6月份的工资锦东公司仅向其发放了736.4元,当月扣除的2600元服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启月支付扣除的工资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朱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赛丹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