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1323民初590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起至2020年9月止的各项费用共计7729.82元(其中物业服务费7697.6元、水费32.22元、电费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中航巽寮湾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中航巽寮湾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每月3.9元/平方米的标准,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还应按约定,支付水电费及各项公、分摊费用。2017年3月7日,被告正式登记入住,之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2017年12月起,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却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费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缴纳自2017年12月起至今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及违约金。综上,被告长期拖欠费用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还对整个小区的物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物业正常运行,现原告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鹏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经工商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7年3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航巽寮湾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记载的房屋坐落位置为XX;第四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每月10、20日为银行托收日;25日为现金交纳截止日,如在当月25日前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海景公寓3.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3.9元/月/平方米;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天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收费时间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同时交纳。
原告提交2017年3月17日、2017年11月13日的物业费《收据》,证明案涉房产物业费收取情况,收据显示物业费3.9元/㎡/月,面积58.05。
根据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欠费明细》、《水费欠费明细表》显示,被告共拖欠2017年12月起至2020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97.6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水费32.2元;原告主张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费,提交了微信截图予以佐证。
另,原告提交涉案房屋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8.05平方米,与原告所提交上述的《物业管理费欠费明细》、《收据》记载一致。
原告提交惠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惠东金海湾税务经营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转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惠东金海湾税务经营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主张水费包含自来水费、排污费及二次供水增压费,其中前两项属代收代缴,增压费属于按水费单价计收项目。在本院审结的同栋楼的物业纠纷案件中,原告对此有详细说明,并提交发票予以证实。
另查,2020年12月31日,原告李鹏办理变更权利人姓名登记,改李朋为李鹏。
立案后,本院根据被告李鹏的户籍地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本人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7697.6元;
二、被告李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水费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钰营
书记员林晓晴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