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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3620234
注册时间:2017-11-15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大厦南塔7楼706室
简介:
企业总部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家具及家用电器用品出租服务;花卉出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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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719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187.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中心)与广州惠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福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二街XX号首层、二层01的房地产出租给惠福公司作肉菜市场用途使用,租期5年,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惠福公司通过下属分公司即广州惠福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新港中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将场地转租给广州市九亩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亩田公司)的股东黄贤聪、钟燕波经营,黄贤聪、钟燕波以九亩田公司的名义将场地分组给多名分租户使用,其中被告租赁使用的是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二街17号首层场地自编档号XXX、XXX号。合同约定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年租金54000元,每月租金45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年租金56700元,每月租金4725元。涉案场地自2018年6月1日开始业主单位已经授权委托原告运营管理,市保障住房中心与九亩田公司亦已通知被告涉案肉菜市场移交给原告管理,被告在通知上签名确认,并同意履行原合同相关义务。被告于2019年4月撤场,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累计拖欠租金13187.5元(合同保证金20000元已抵扣欠款),经原告催缴,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市保障住房中心(出租人、甲方)与惠福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东二街XX号首层、二层01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肉菜市场用途使用;租期5年,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甲方如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分租,应以甲方的书面确认为准;等。 惠福公司承租后,将涉案场地通过惠福公司新港中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转租给钟燕波、黄贤聪(黄贤聪为九亩田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10月1日,九亩田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海珠区赤岗东路二街新港中肉菜市场149.150号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6年10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从第二年开始环比递增5%,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和费用,租金的费用按月收取,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期租金的相关费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年租金54000元(即每月租金45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年租金56700元(即每月租金4725元);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等。 2018年5月16日,市保障住房中心及九亩田公司向各租户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海珠区赤岗东二街XX号首层、二层商铺(下称肉菜市场)属于市保障住房中心物业,九亩田公司因客观原因退出该肉菜市场,自2018年5月1日起交还市保障住房中心管理。考虑到各租户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市保障住房中心同意各租户继续使用目前所承租的铺位,现就场地使用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租户原缴交的保证金,由九亩田公司转交给市保障住房中心。二、同意各租户按照与九亩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市保障住房中心缴纳租金、费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该肉菜市场由市保障住房中心移交给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即原告)管理。三、市保障住房中心或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对该物业进行公开招标、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各租户必须配合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各租户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四、各租户应遵守原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原合同相关义务。各租户与九亩田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该公司与相关租户协商解决。被告在该《通知》下方签名确认。 2019年4月25日,广州南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市场A149-150档口擅自撤场报告》,主要内容为:新港中肉菜市场XXX-XXX猪肉档档主陈金云在2019年4月擅自撤场,经电话确认其已经不在上述档口经营业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自2018年9月起开始拖欠租金,其中2018年9月实际支付租金3825元,拖欠租金9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每月拖欠租金4725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擅自撤场,拖欠2019年4月租金3937.5元(4725元/月÷30天×25天);以上租金合计33187.5元,抵扣保证金20000元,被告尚欠租金13187.5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开展该办产权的政策性住房及配套经营性物业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租金及保证金收缴等,委托期限至该办产权的政策性住房及配套经营性物业实物资产划入原告之日止。 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市住房保障办发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商铺车位无偿调拨给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问题的复函》,同意将权属市住房保障办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130处商铺、车位、经营性物业无偿调拨给原告;接文后,请相关单位及时办理上述资产交接及权属变更相关手续;等。附件有《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和《国有资产调拨明细表》,列明涉案场地在内
判决结果
被告陈金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13187.5元给原告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郑素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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