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琼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13065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琼英及一审被告黄周静、陈燕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保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误工费适用法律错误。陈琼英虽然提交了高州市石鼓镇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但该居民委员会不是劳动能力的证明机关,该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陈琼英从事渔网编织等工作获得收入。陈琼英已年满68周岁,原审判决人保公司向陈琼英赔偿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人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陈琼英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人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洪春
审判员陈志坚
审判员钟锦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宝毅
书记员何依媚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