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221民初151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某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6445元,逾期付款利息106445×4.35%=4630.4元,合计11107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承建大唐平罗新建值班楼工程。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由原告承包大唐平罗新建值班楼工程的基础换填砂夹石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全部工程。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进行结算,原告施工总价款为106445元,约定2020年5月31日前,被告将所欠工程款全部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分文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大唐平罗新建火电工程2#值班楼基础换填砂夹石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的包干价为101105元。合同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对涉案工程量进行了增加。2020年5月17日,原、被告将增加的工程量补充到劳务合同中,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534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5月10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总计106445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从而引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劳务合同一份、结算单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刘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武娥
书记员张秉骞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