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民申34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置业)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博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4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嘉华公司、佳华置业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终1713号民事判决内容断章取义,作出的裁定显失公平、明显错误。根据相关生效判决的指引,嘉华公司、佳华置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平安大厦工程逾期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审计。2019年1月,青州鼎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青鼎(2019)第1号鉴证意见,对具体损失数额予以明确,嘉华公司、佳华置业具体提起的诉讼完全符合(2018)鲁07民终1713号判决的指引,并未违背相关司法解释。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现提供青州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青州市平安大厦建设工程审计报告书一份,证明涉案建设工程已完成审计结算,原审裁定以未完成最终清算为由予以驳回不当。三、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裁定未对鉴证意见进行质证,即认定未发生新的事实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金华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范翠真
审判员杜磊
审判员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王福梅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