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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
联系方式:0546-8306571
注册时间:1989-09-19
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448号
简介:
公交运输;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定制客运(试点),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公共自行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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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其瑞、刘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5民终727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杨其瑞因与被上诉人刘召辉、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其瑞上诉请求:1.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赔偿杨其瑞被扶养人生活费109597.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召辉、公交公司、人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时,片面的认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应乘以伤残系数,这是对该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该规定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即为一年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本案中即为26731元,不涉及伤残系数的问题。二、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正确计算方式为:(父亲17年+母亲13年)×26731×0.1=80193元,(儿子9年+女儿13年)/2×26731×0.1=29404.1元,共计109597.1元。以一年期计算,四人累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6731×1×0.1+26731×1×0.1+26731×1×0.1/2+26731×1×0.1/2=8019.3元),该结果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 人保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应当依法驳回杨其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公交公司辩称,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一审中杨其瑞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扶养人马立福、刘秀荣系其父母,无法提供其系独生子女的证明。 刘召辉未作答辩。 杨其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召辉、公交公司、人保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84658元、医疗费7963.79元、误工费36844.50元、护理费9744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597.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200元、电动车损失3200元,合计257967.3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19年4月5日18时38分许,刘召辉驾驶鲁E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府前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四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左转弯的杨其瑞驾驶的鲁E50518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其瑞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召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其瑞无责任。二、车辆保险情况:鲁E9××××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三、赔偿责任:刘召辉驾驶鲁E9××××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责期间,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杨其瑞因该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赔付。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公交公司为杨其瑞驾驶的鲁E505188号电动自行车支出维修费530元。五、被侵权人情况及扶养人及被扶养人情况:杨其瑞出生于1975年8月16日,工作单位为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父亲马立福出生于1956年12月22日,母亲刘秀荣出生于1953年1月21日,生育有子女杨其瑞一人。儿子杨明泽出生于2010年11月12日,女儿杨明萱出生于2015年8月6日。六、鉴定意见:杨其瑞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人数、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东营利津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鉴定报告,评定杨其瑞左踝关节骨折为十级伤残,误工天数150日,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24日,院外一人护理36日),营养期限60日。七、核定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7963.79元。有医疗费发票为凭。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以住院天数24天,每日30元予以支持。3.营养费1800元。以营养期限60天,每日30元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根据被侵权人杨其瑞的残疾等级酌定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130100.7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5442.70元)。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2329元/年×20年×0.1(伤残等级系数)计算所得846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杨其瑞之父马立福,年满63岁(扶养年限17年),杨其瑞之母刘秀荣,年满67岁(扶养年限13年),杨其瑞之长子杨明泽,年满9岁(抚养年限9年),杨其瑞之次女杨明萱,年满5岁(抚养年限13年)。杨其瑞因交通事故致残,其父母及两个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第一阶段为前9年,马立福与刘秀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为24057.90元(26731元/年×9×0.1),杨明泽与杨明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为12028.95元(26731元/年×9÷2×0.1),四人合计72173.70元,超过此阶段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24057.90元(26731元/年×9×0.1),故此阶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24057.90元;第二阶段为第10年至第13年,马立福与刘秀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为10692.40元(26731元/年×4×0.1),杨明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346.20元(26731元/年×4÷2×0.1)合计26731元,超过此阶段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10692.40元(26731元/年×4×0.1),故此阶段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10692.40元;第三阶段为第14年至第17年,马立福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692.40元(26731元/年×4×0.1),应予支持10692.40元。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应予支持45442.70元。6.误工费23149.84元。根据杨其瑞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其受伤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42.56元/月,自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工资数额明显减少,以杨其瑞应收入工资26712.80元(5342.56元/月×5个月)扣减此期间已发工资3562.86元,认定杨其瑞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23149.84元。7.护理费9744元。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元/日计算,院内护理期间116元/日×2人×24日为5568元,院外护理期间116元/日×1人×36日为4176元,合计9744元。8.交通费240元。9.车辆损失530元。车辆已维修,实际损失530元。10.鉴定费2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其瑞各项损失共计177448.33元,依法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530元,超出部分56918.33元由公交公司赔付,公交公司支付的维修费53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其瑞120530元;二、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其瑞56388.33元。支付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将赔偿款120530元、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将赔偿款56388.33元及诉讼费1775元支付至杨其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营分行6217××××7253账户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杨其瑞负担810元,由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177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一、维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其瑞120542.73元; 三、驳回杨其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杨其瑞负担164元,由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24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东营市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梓臣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崔海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商卫卫 书记员杨玉洁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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