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092民初1221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认定,2019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关联公司)账户向被告转账汇款10万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有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归还。该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静洁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