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长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林素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923民初966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大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长因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公司)、林素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5月19日本院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光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38253元/年×20年×50%=382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护理费120元/天×90天=10800元,误工费120元/天×180天=2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4天=720元,营养费30元/天×90天=27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4436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在《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大英县洋河路标段》工作,2020年8月15日,原告干活时不慎被混凝土搅拌机搅伤,致使原告右手自肘部以下截肢。事发后,原告在成都显微手足外科接受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4天。原告伤情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大英县洋河路标段》为被告攀枝花公路公司承包,被告林素兰为分包方,原告在工作工程中受伤,故二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攀枝花公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的杨光长诉攀枝花公路公司、林素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川0923民初966号],因该案被告攀枝花公路公司于2020年9月4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攀枝花中院)以(2020)川0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现请求贵院将(2021)川0923民初966号案件移送给攀枝花中院
判决结果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孝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程城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