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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孝辉
联系方式:0432-88409555
注册时间:2000-04-19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
简介: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破产管理;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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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滕运英、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吉0291执恢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滕运英、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06)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滕运英返还借款本金129882.51元,赔偿利息32832.85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7月29日止),及赔偿自2006年7月29日起至借款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损失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要求执行抵押房产(坐落于吉林高新区XX城XX号XX楼XX座XX号,建筑面积为166.06平方米),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被执行人滕运英、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2382元、邮寄费1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07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抵押房产,拍卖得款1100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340元,余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并申请结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滕运英有退休工资、存款等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滕运英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专递被退回,本院在其法定代表人张宁的住所向张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开户、保险、民政等信息进行查询,于2021年2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滕运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XX的银行账户和尾号为XX的银行账户,其中尾号为XX账户为其工资发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自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滕运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六处房产,分别为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XX街XX号、建筑面积为544.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的办公用房,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城XX阁XX号网点、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的网点,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城XX号别墅、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的住宅,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城XX楼XX层、建筑面积为58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的办公用房,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XX街道XX城XX阁XX、建筑面积为10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号的商业服务用房和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城XX楼XX幢XX室、建筑面积为114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号的办公用房,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本案抵押房产已经处分,但欠款尚未全部清偿,依据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滕运英和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7594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现场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处房产均有他人占有使用,并向本院提供了占有使用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即该六处房产存有产权争议,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查封,待争议解决后,根据本院执行标的再向法院申请查封,故本案暂未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滕运英进行了询问,被执行人滕运英称目前除工资外,暂无还款能力。本院在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查找其财产线索及调查经营状况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点,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线索的公告,至今无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滕运英及吉林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黎明 人民陪审员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蒋新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文博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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