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木萨尔县胜泰博荣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27财保133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木萨尔县胜泰博荣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账户资金额度1120000元。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许永斌、杨生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吉木萨尔县满城路西侧天景华庭小区一期21幢A段3-1室商业用房一套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木萨尔县胜泰博荣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账户资金额度1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许永斌、杨生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吉木萨尔县满城路西侧天景华庭小区一期21幢A段3-1室商业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霍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卡未努尔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