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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375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010-61465599
注册时间:2003-11-14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简介:
内地、香港和澳门地区,国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货运、邮件运输和按照货物运输的行李运输,以及航空器维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速递,地面设备的制造、维修,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小轿车除外),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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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与钟文举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20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与被告(原告)钟文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货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被告(原告)钟文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被告)国货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人民币196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30443.38元;3.被告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各项社会保险共计90744.93元;4.被告承担律师费6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9月16日订立《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一条约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辞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双方就该劳动争议进行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十日后解除(即2019年9月16日)。被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劳动关系经确认解除,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培训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等费用。因此原告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7日收到顺义区仲裁委送达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9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此仲裁裁决,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如下费用: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用共计1960000元。自2010年9月至2019年3月,原告出资、组织被告参加多种培训,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行业特点,飞行员培训费用难以核算,因此,民航总局及各大航空公司针对培训费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是合理并应当参考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9年,根据上述规定中培训费用的计算标准,被告的培训费用为1960000元(700000+700000*20%*9元)。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0443.3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七条约定,虽然双方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作出约定,但原告为使被告获得及维持飞行技能,多年来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对被告进行培训,且承担了高昂的时间成本,被告在退休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双方已于2019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一直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故被告应当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社会保险共计90744.93元。4.原告因双方劳动争议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原告)钟文举辩称:国货航公司对其进行的培训,系正常的业务知识培训范畴,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业务技能及工作效率应尽的培训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专项培训”,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专项培训”亦应当签署相应的“培训合同”及约定具体的服务年限,以及提供具体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以及实际支付培训金额,国货航公司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国货航公司要求返还已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由法院判决是否一并处理。律师费用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原告)钟文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9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钟文举于2021年1月8日收到顺义区仲裁委邮寄送达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9号裁决书,现不服上述裁决书,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国货航公司对其进行的培训,系正常的业务知识培训范畴,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业务技能及工作效率应尽的培训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专项培训”,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专项培训”亦应当签署相应的“培训合同”及约定具体的服务年限,以及提供具体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以及实际支付培训金额,被告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国货航公司提起仲裁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鉴于钟文举已于2019年8月16日向国货航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最晚在2019年9月15日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货航公司申请仲裁的期限最晚应在2019年9月15日之前。国货航公司直到2020年10月23日才正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已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顺义区仲裁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转发民航人发[2005]104号即《五部委规定》裁决钟文举向国货航公司支付培训费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五部委规定》适用的主体是航空公司及飞行员在正常流动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就飞行员正常的流转达成的一致意见后,新用人单位向原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费70-210万元之间,本案系飞行员同航空公司之间的诉讼,不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其次,最高法转发上述文件显然同在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部分内容相冲突,无论是从法的阶位还是生效时间上都不应当参照上述文件;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参照上述文件亦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服务期。 原告(被告)国货航公司辩称:自2010年9月至2019年3月,原告出资、组织被告参加多种培训,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行业特点,飞行员培训费用难以核算,因此,民航总局及各大航空公司针对培训费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是合理并应当参考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9年,根据上述规定中培训费用的计算标准,被告的培训费用为1960000元(700000+700000*20%*9元)。钟文举在仲裁期间并未提出公司提起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已过仲裁时效抗辩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其公司于2020年7月收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终审判决,应从2020年7月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国货航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钟文举支付培训费1960000元;2.钟文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530443.38元;3.钟文举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各项社会保险共计90744.93元;4.钟文举承担律师费60000元。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9号裁决书,裁决:1.钟文举支付国货航公司培训费1960000元;2.驳回国货航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国货航公司与钟文举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 钟文举于2010年9月16日与国货航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钟文举与国货航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为证明其公司为钟文举支出的培训费用,国货航公司提交了飞行培训委托合同及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钟文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培训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国货航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七条要求钟文举支付违约金,并提交《劳动合同书》及钟文举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单。钟文举认可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劳动合同书》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并不能证明违约的依据,另外第三十七条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工资单仅能证明钟文举离职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无法依据该12个月的工资计算违约金。 国货航公司主张律师费用60000元,为此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钟文举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费用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不是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是国货航公司自愿发生的费用。 国货航公司提交钟文举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统计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等证据,证明钟文举应当返还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钟文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国货航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国货航公司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若法院一并处理其也不持异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原告)钟文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费1960000元; 二、被告(原告)钟文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社会保险费90744.93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钟文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原告)钟文举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石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于燕燕 书记员尹彤馨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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