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与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37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倍康公司)与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药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对益民药业公司名下价值6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益民药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益民药业公司复议称,涉诉款项系安倍康公司代第三人支付的委托其生产药品的费用,与安倍康公司不存在债务纠纷,而安倍康的保全申请已经损害了益民药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2021)京0113财保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安倍康公司称,不同意益民药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胡波
审判员张翔鹏
审判员田学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