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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联系方式:010-81490018
注册时间:1981-01-31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拥军路北
简介:
制造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非最终灭菌)、片剂(含头孢菌素类、激素类)、硬胶囊剂)(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08日);货物进出口;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造气雾剂(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剂)、原料药(茶苯海明、阿替洛尔、普罗碘铵、芦丁、单硝酸异山梨酯、盐酸马普替林、羟乙基淀粉130/0.4、那他霉素、硝酸甘油溶液、戊四硝酯粉、亚硝酸异戊酯、司可巴比妥钠、地西泮、氯氮卓、奥沙西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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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与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3民初337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倍康公司)诉被告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药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倍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守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被告益民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和平、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民药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倍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100万元;2.判决被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被告协商被告硝苯地平片(国药准字H11021043)、盐酸美西律片(国药准字H11021044)、盐酸美西律片(国药准字H11021045)、维生素B12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3)、维生素B12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4)、维生素B1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5)、维生素B6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6)、维生素B6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7)、维生素C注射液(国药准字H11020288)药品注册批准文号使用权转让事宜。被告提出正在河北沧州筹建新厂,资金紧张,请原告先支付款项,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也为表示原告对转让药品注册批准文号的诚意,在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陆续向被告汇款6100万元。后双方未能就使用权转让达成一致,被告亦未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故诉至法院。 被告益民药业公司答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本案基础事实,原告与案外人北京中顺仁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仁康公司)系安倍康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倍康科技公司)控制(安倍康科技公司持有原告98%的股权)及参股的企业(安倍康科技公司持有中顺仁康公司20%股权)。同时,张坤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在原告处担任经理职务。同时,因安倍康科技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徐鹏建,而张坤与徐鹏建系夫妻关系,张坤在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云惠公司)持股49%。因此,原告与案外人中顺仁康公司及案外人普云惠公司均系关联企业。案外人张坤系原告以及中顺仁康公司、普云惠公司委派的代表,从2018年初开始负责向被告进行采购药品及相关事宜的处理。二、普云惠公司支付给被告补偿款5000万元。2018年3月26日,案外人中顺仁康公司以张坤为代表到被告处恰谈购买硝酸甘油注射液事宜,当时中顺仁康公司承诺,从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一年),购买益民药业6万件(120盒/件)硝酸甘油注射液。总金额为1.48亿元(3600万元+3600万元+3600万元+4000万元)。上述承诺出具后,被告即根据案外人中顺仁康公司的承诺,根据打款情况执行了承诺函发货的事实。2018年9月25日,张坤再次给被告协商,称“因根据本人2018年度协议量库存较大,需要2019年度或2020年度进行销售清空”,所以,在未来三年内被告只要不生产硝酸甘油,每年给被告补偿5000万元。同时承诺第一笔5000万元,已经通过案外人普云惠公司支付3982596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年5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年5000万元。如不付清,之前付款不予退还,被告可继续生产硝酸甘油注射液,自行销售。同时在“备注”中显示:“北京益民药业硝酸甘油注射液一致性评价通过以后,张坤有优先签订代理权。”而第一年5000万补偿款,因张坤作为普云惠公司的股东,同时在张坤出具承诺支付5000万元补偿款前后,普云惠公司均已实际履行了5000万元的支付,被告有理由相信张坤的承诺同时也是普云惠公司的承诺。在承诺中显示已经通过普云惠公司支付4510万元补偿款。具体打款情况如下:2018年9月11日,转账140万元(2018年9月25日承诺函显示925960元,但在同日另一份《告知书》中显示了一个474040元,总计140万元);2018年9月11日,转账两笔480万元;(2018年9月25日承诺函显示有一笔480万元,同日另一份《告知书》中显示另一笔480万元。)2018年9月11日,转账1000万元;2018年9月12日,转账五笔,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累计1900万元;2018年9月12日,潍坊太阳神公司转账510万元。以上总计为4510万元。另2019年3月26日转账500万元;2019年3月27日转账500万元;截至到2019年3月27日,普云惠公司累计向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万元。而《承诺书》中显示的4510万元,其中510万元系潍坊太阳神公司向被告打入的购货款,暂作为普云惠公司的补偿款,在普云惠公司将5000万元补齐之后,被告即向潍坊太阳神公司发送了货值510万元的硝酸甘油注射液。另,根据承诺书中“备注”显示:北京益民药业硝酸甘油注射液一致性评价通过以后,张坤有优先签订代理权。其次,在2018年9月25日当日,在签署完承诺书之后,张坤又向被告出具《告知书》,付购货款4080万元(扣除普云惠公司支付的补偿款项后,实际付购货款35525960元),再次用于购买被告2万件硝酸甘油注射液。基于上述两个事实,被告有理由认为张坤出具的承诺书表面上是对“三年不生产”的补偿,实际上是基于张坤享有优先代理权以及无法实现2018年3月28日向被告出具承诺年采购1.48亿元(6万件)(事实上至今也没有采购至6万件,估计在5.7万件),从而对被告作出的损失补偿。三、原告通过被告向普云惠公司支付代转款。2019年8月开始,中顺仁康公司将从被告处采购的硝酸甘油注射液向原告销售,因硝酸甘油注射液该品种全国市场由原告全面负责,故中顺仁康公司后来特出具《证明》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对此品种的市场议价等相关工作。从中顺仁康公司出具的《证明》来看,不管是张坤本人还是中顺仁康公司还是原告,均系紧密的合作者,否则中顺仁康公司不可能特出具《证明》直接让原告与被告对接,从而放弃中顺仁康公司本身的中间利益。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商函》:称安倍康拟将通过被告向普云惠公司支付钱款4800万元,此钱款将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贵司账户。四、原告向被告购买硝酸甘油注射液同时使用硝酸甘油注射液产品文号。上述《商函》出具后,在2020年2月28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承诺》,称从即日起陆续向被告汇入产品文号使用权款项30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同时承诺从即日起陆续向被告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货款21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29日前支付完成;即日起陆续向被告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210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完成。即日起陆续向被告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2100万元,并于2020年7月29日前支付完成。根据《承诺》和实际发货货值来看,原告总计需向被告支付金额为:4800万元+3000万元+40071600元=118071600元,但是截至目前,从原告共计汇给被告款项为114578084元,尚欠被告3493516元未支付。而被告在2020年1月13日接到《商函》后,已累计向普云惠公司代转款4300万元。故此,依据上述客观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被告不存在应返还原告6100万元的情形。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倍康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2日。2019年5月6日,安倍康科技公司成为安倍康公司的股东,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鹏建,张坤担任该公司经理职务。2019年12月16日,投资人变更为安倍康科技公司和张守真,其中安倍康科技公司持股比例为98%、张守真持股比例为2%,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守真。其经营范围为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仓储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类、Ⅱ类)、消毒用品、化妆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安倍康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原工商登记股东为徐鹏建,2019年4月9日股东变更为徐立学、诸葛夫龙、徐鹏建,持股比例分别为48%、48%、4%,法定代表人为徐鹏建。 中顺仁康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1日,2018年2月24日,安倍康科技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原持股比例为35%,2019年6月26日,安倍康科技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20%。 普云惠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张坤系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9.49%。 2018年3月26日,中顺仁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中载明中顺仁康公司承诺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完成益民药业公司所生产的硝酸甘油注射液720万盒的全国销售。同时承诺在规定时间由普云惠公司向辽宁海神联盛制药有限公司打款4000万元用于辽宁海神联盛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的采购,具体采购品种明细,双方另行签订采购合同进行约定。 2018年9月25日,张坤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告知书》一份,该告知书中载明,本人承诺付款4080万元,此款用于购买益民药业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2万件。供货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附表汇款明细中载明:2018年3月27日,打款单位为中顺仁康公司,金额为1244920元;2018年3月28日,打款单位为中顺仁康公司,金额为2200万元;2018年5月16日,打款单位为中顺仁康公司,金额为294000元;2018年7月23日,打款单位为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金额共计为408万元;2018年9月11日,打款单位为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金额为510万元;2018年9月11日,打款单位为普云惠公司,金额为480万元;2018年9月11日,打款单位为普云惠公司,金额为474040元;2018年9月13日,打款单位为枣庄市百姓医药有限公司,金额为2807040元。 2018年9月25日,张坤再次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中载明,本人承诺支付益民药业公司1.5亿元作为3年不生产硝酸甘油注射液,现已到账39825960元,本人具体付款明细为2018年9月11日,普云惠公司付款480万元;2018年9月11日,普云惠公司付款925960元;2018年9月11日,普云惠公司付款1000万元;2018年9月12日,普云惠公司付款2410万元。同时张坤承诺因本人2018年度协议量库存较大,需要2019年度或2020年度进行销售清空,故同意益民药业公司三年暂不生产,我方给予每年5000万元补偿(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二年的5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三年的5000万元。另备注称益民药业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一致性评价通过以后,张坤有优先签订代理权。 2020年1月13日,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商函》一份,该商函中载明安倍康公司拟将通过益民药业公司向普云惠公司支付钱款4800万元,此钱款将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益民药业公司。 2020年1月16日,安倍康公司再次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商函》一份,该商函中载明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汇款4800万元货款,此款现不用于购买货物,请益民药业公司协助将此款转给普云惠公司,因为安倍康公司欠普云惠公司4800万元,此款项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与益民药业公司没有关系,由安倍康公司承担。 2020年2月11日,中顺仁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中载明中顺仁康公司于2019年8月将益民药业公司生产的硝酸甘油注射液销售给安倍康公司共计2000件,因该品种全国市场由安倍康公司全面负责,故请配合该公司对此品种的市场议价、点配送及招投标等相关工作进行。 2020年2月28日,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中载明安倍康公司承诺益民药业公司以下内容:1、安倍康公司承诺从即日起陆续向益民药业公司汇入产品文号使用权款项30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未完成上述承诺,前期所付款项将归益民药业公司所有,并取消安倍康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购货资格;2、安倍康公司承诺从即日起陆续向益民药业公司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货款21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未完成上述承诺,益民药业公司取消安倍康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购货资格;3、安倍康公司承诺从即日起陆续向益民药业公司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货款210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未完成上述承诺,益民药业公司取消安倍康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购货资格;4、安倍康公司承诺从即日起陆续向益民药业公司汇入硝酸甘油注射液货款2100万元,并于2020年7月29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未完成上述承诺,益民药业公司取消安倍康公司硝酸甘油注射液购货资格。同时备注补充如益民药业公司私自发货,上述安倍康医药所有承诺自动作废,益民药业公司应在7天内完成所有退款,退款逾期需补偿安倍康公司利息损失。安倍康公司完成该笔款项支付后,益民药业公司应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交货,逾期安倍康公司第二批7月1日的货款支付时间自动延期,第二笔及第三笔款均应在支付完成后三个月之内完成交货,此承诺书有效。 2019年9月27日,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转账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转账1000万元;2020年1月6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1月21日转账900万元;2020年2月10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2月17日转账800万元;2020年2月20日转账300万元;2020年2月24日转账400万元;2020年3月9日转账900万元;2020年3月10日转账400万元;2020年3月11日转账200万元;2020年3月12日转账100万元;2020年3月13日转账200万元;2020年3月16日转账100万元;2020年3月17日转账7578084元;2020年3月25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3月30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4月7日转账200万元;2020年7月6日转账1440万元;2020年7月8日720万元;2020年7月15日540元。 2020年1月20日,益民药业公司向普云惠公司转账500万元;2020年1月22日转账800万元;2020年2月18日转账1300万元;2020年3月27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4月3日转账500万元;2020年4月8日转账200万元;2021年1月18日转账500万元。 2020年3月19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180200元;2020年3月27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766100元;2020年3月31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808100元;2020年4月1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199100元;2020年4月7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2415000元;2020年4月9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2440200元;2020年4月14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2438100元;2020年4月20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146600元;2020年4月28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709400元;2020年5月6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2368800元;2020年7月7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1440万元;2020年7月10日,益民药业公司与安倍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安倍康公司向益民药业公司采购硝酸甘油注射液若干盒,总价款共计为720万元。后益民药业公司将上述共计40071600元货物交付安倍康公司。 另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本案诉争6100万元在内,安倍康公司共向益民药业公司转账114578084元。 庭审中,安倍康公司称涉诉2020年2月28日的《承诺书》出具的时间实际为2020年2月8日,承诺书中载明的“产品文号使用权款项3000万元”即为药品注册批准文号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自此后的2月10日至3月30日转账共计为3000万元,该款项是转让款项。之前及之后转账3100万元也是转让费用,是被告称急用钱,让原告预先支付的费用。而6100万元也不足以支付涉诉文号的转让费用。 庭审中,安倍康公司认可张坤系其与益民药业公司的洽谈代表,涉诉承诺书及商函均是张坤出具的。因普云惠公司给益民药业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但被告只向普云惠公司提供了200万元的货物,被告需要退还普云惠公司4800万元。因被告资金紧张,故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先出4800万元,因原告想与被告协商硝酸甘油注射液由原告单独销售的问题,故就出具了涉诉商函,但后来公司认为风险较大,就没有履行。 庭审中,益民药业公司称2018年9月25日张坤出具的《承诺书》中,3年不生产硝酸甘油注射液的补偿款1.5亿元中第一年的5000万元由普云惠公司支付,并提交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在益民药业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中显示普云惠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7日向益民药业公司分别转账13笔,共计5000万元。 庭审中,益民药业公司称双方从未对药品注册批准文号转让事宜进行过沟通。涉诉2020年2月28日的《承诺书》中载明的“产品文号使用权款项3000万元”是购买硝酸甘油注射液的使用权,该承诺书中载明如原告没有支付该费用,被告取消的是其硝酸甘油的购货资格。安倍康公司购买硝酸甘油注射液后,在其销售的时候也需要使用产品文书号,需要被告进行配合市场议价、招标等工作。 庭审中,益民药业公司称中顺仁康公司、安倍康公司、安倍康科技公司、普云惠公司系关联企业。因硝酸甘油注射液销售获利很大,之前张坤代表普云惠公司承诺并支付5000万元补偿款才能获得被告方的采购资格。但后来是由安倍康公司进行采购销售,因此安倍康公司通过益民药业公司将补偿款支付给普云惠公司。在收到安倍康公司的转账后,益民药业公司即向普云惠公司转账,累计转账共计为4300万元。 庭审中,益民药业公司称根据涉诉商函、承诺书及销售合同的约定,原告需向益民药业公司支付代为转账普云惠公司款项4800万元、文号使用费3000万元及货款40071600元,共计为118071600元。而安倍康公司仅支付了114578084元,原告尚欠被告3493516元。 诉讼前,本院根据安倍康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作出(2021)京011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益民药业公司名下价值6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安倍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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