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学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6民初4171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忠学与被告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忠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返还购房免息贷款未偿还款项153000元;2.判令撤销返还安家费补贴150000元;3.判令撤销返还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缴纳社保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57009.01元;4.判令撤销返还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工资2666.1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2011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飞行员购房免息贷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300000元免息购房贷款,同时约定原告自领取贷款的次月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元,自第13个月起,每月至少偿还3000元,已升为机长的,每月至少偿还1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现原告应该还剩37000元贷款未偿还。第二、2011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飞行员安家补贴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次性案件补贴费150000元,且原告必须在被告处担任飞行员职务至少15年。在15年服务期内,若飞行员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飞行或因技术原因且未离开公司的,应返还安家补贴费。2016年3月,被告擅自将原告调到东航广东分公司工作,后又派原告到山东太原工作近半年,再将原告调回东航广东分公司,被告单方面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收入等,并且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不应向被告退还飞行员安家补贴费。第三、2016年3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调到东航广东分公司和山东太原工作,被告不但单方改变原告的工作岗位、薪资收入和工作地点,并且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聂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吟元
书记员唐元奇
判决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