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务学
联系方式:15947344811
注册时间:2002-07-05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珠斯花街道中心路南侧源源大街北侧鸿宇商务楼三楼
简介:
房屋建筑;市政道路维修;园林工程、景观绿化施工;矿山工程承建、钢结构工程。
展开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5民终1140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内71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霍林郭勒市恒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通辽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本保险的承保单位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不是奈曼旗支公司,因此才在保单上加盖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章。奈曼旗支公司只是招揽业务单位,不是承保人。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属于通辽中心支公司的下属机构,因此上诉人起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符合法律规定。3.本保险究竟是否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承保,是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实质性审查,这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起诉人恒阳公司雇佣的工人王某在其承建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内××民初××号民事判决,由恒阳公司给付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56627.46元。恒阳公司为承建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恒阳公司以其赔付完毕并经王某同意由其向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权益。案涉保险的保险单中签单单位为××财险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奈曼旗支公司,保险人签章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保单专用章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1)内71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雷 审判员白丽 审判员董明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乌日乐 书记员李同亮
判决日期
2021-06-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