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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77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向东
联系方式:15949472640
注册时间:2015-09-3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巨宝庄镇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火力发电、供热供汽; 一般经营项目:粉煤灰、石膏制品销售;土建维护,煤炭销售、电量销售,煤炭接卸服务;电厂辅助设备检修、装卸、搬运及其他服务;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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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9民终242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20)内09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赵某2,被上诉人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判决书第一项内容;2.维持判决书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供暖配套费缴纳标准应当以30元一平米是正确的,但对被上诉人关于用房屋抵顶入网配套费的事实认定不清。《抵顶协议》从时间顺序上为充分协商、周密计划、实施方案、信任承诺、积极协调、分歧意见、基本认可、再次确认依法纳税、会议纪要,故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抵顶供热配套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对抵顶房屋的事实不能简单否认。 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凯蒂斯小区、普罗旺斯小区(一期)和金牛建材城供热配套费7029583.6元,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欠付款项金额为基数,自首次供暖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1640671.11元,本息合计8670254.7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普罗旺斯小区(二期)供热配套费及其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暖费160893.81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丰镇市凯蒂斯小区、普罗旺斯小区和金牛建材城,分别在2014年和2015年接入供热管网,入网供热面积凯蒂斯小区为53258.65㎡,普罗旺斯小区为101751.28㎡,金牛建材城为20729.66㎡,面积合计为175739.59㎡,按照2010年8月18日丰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会议[2010]17号会议纪要以及2016年9月21日丰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0号关于丰镇市专题研究集中供热事宜议定的事项关于供热配套费问题确定收取标准,丰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0号关于专题研究集中供热事项的事宜的内容规定:全市供热配套费换热站占用小区锅炉房或建有升压系统的高层建筑配套费按35元/㎡执行,其他均按40/㎡执行,按照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提供的2014年9月18日丰镇热网用户入网申请审批表证实经上级热力部门领导逐级审批结果配套费实际缴纳标准为30元/㎡,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丰镇市凯蒂斯小区、普罗旺斯小区和金牛建材城入网配套费的标准是每平方米30元,供热面积为175739.59㎡,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配套费款5272187.7元,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前以房地产市场近几年萧条,房屋售不出去决定将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抵押给原告用于偿还欠款,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进行了用房抵押欠费的承诺,愿意以28套房屋抵押欠费,并承诺在今后的售房中销售抵押房屋用来偿还欠款。2017年4月12日,被告再次做出同意原告处理抵押房屋的承诺。原、被告没有共同签订房屋抵押协议,没有共同约定供热配套费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供热配套费的问题,按照2010年8月18日丰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会议【2010】17号会议纪要和2016年9月21日丰镇市人民政府常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30号关于丰镇市专题研究集中供热事宜议定的事项关于供热配套费问题确定收取标准以及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提供的2014年9月18日丰镇热网用户入网申请审批表证实经上级热力部门领导逐级审批结果配套费实际缴纳标准为30元/㎡,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丰镇市凯蒂斯小区、普罗旺斯小区和金牛建材城入网配套费的标准是每平方米30元,供热面积为175739.59㎡,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供热配套费款5272187.7元,对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交纳供热配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支持的计算标准30/㎡×175739.59㎡=5272187.7元。对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向其支付供热配套费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取暖费的诉讼请求因不能证明涉及取暖费的房屋权属,本院对取暖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签署过用房屋进行抵顶供热配套费的协议,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提供的是单方盖章的抵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提出用28套房屋(面积4256.45㎡),价值11441344元的房屋向原告抵顶欠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供热配套费5272187.7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8618元由原告内蒙古能源发电新丰热电有限公司承担24912.69元,被告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705.31元。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5.31元,由丰镇市天赢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荆茂 审判员张丽君 审判员牛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段雅娟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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