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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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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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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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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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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2388号         判决日期:2021-06-28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年5月18日,本院收到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公主岭市住建局)的起诉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起诉人公主岭市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主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公主岭市某项目自控仪表及加氯加药间专业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中标公主岭市某项目设备采购,中标范围为自控仪表及加氯加药间专业设备采购以及一切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咨询、验收、培训及维修服务、备件及专用工具。公主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1825389.80元。合同签订后,公主岭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价款,被告履行了部分交货义务,但是未履行安装义务,双方均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某公司后更名为公主岭市某集团,2020年中共公主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撤销公主岭市某集团,其债权债务由公主岭市住建局承接。基于以上事实,公主岭市住建局认为某项目至今已13年未启动,该合同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对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利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嵋
判决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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