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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79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12-6622267
注册时间:1991-09-18
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
简介: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铸造机械制造,电动机制造,试验机制造,电机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风机、风扇销售,计量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木材加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日用电器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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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3民辖终58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原告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镇江索达联轴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上诉人选择按侵权之诉予以审理。本案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到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付,即是损害的地点。上诉人在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本案的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涉案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亦在上诉人所在地即合同的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迪 审判员于群 审判员马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琼 书记员刘翼琳
判决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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