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11执恢322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线上查控的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艳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被执行人刘艳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线下调查情况:
1、不动产: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艳华名下位于滨河××单元××东××抵押房产(济宁市房他证字第××号,济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15534。)该查封为首封,且为本案抵押物。
2、经过调查,该抵押房产的具体位置不明确,且也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刘艳华,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艳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庆国
审判员朱玉林
审判员闫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鑫
判决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