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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3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庆
联系方式:028-85190244
注册时间:2001-04-09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制冷工程及暖通空调设备、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证书经营);销售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非标准设备的制作、加工、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气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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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堂、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财保114号         判决日期:2021-06-27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玉堂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1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账户2001××××0033内的存款在1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亚群
判决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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