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7执1674号
判决日期:2021-06-27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罗文波、鲜建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暂为人民币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第××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诉讼过程中,于2018年8月13日,将成都艾思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如上述土地使用权被处置,申请执行人因及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钟在洪
审判员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良华
判决日期
202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