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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2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红
联系方式:028-87402253
注册时间:1997-10-23
公司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清路214号二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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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7民初12971号         判决日期:2021-06-27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建筑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奇鞋业公司)、谢平、缪静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三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荣盛昌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古奇鞋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在管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接管古奇鞋业公司的财产后恢复审理,并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谢平、被告缪静华的起诉,本院当庭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慧、赵奇,被告管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星棋,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宏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9931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3883308元,计算方法为: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7日始按每日1‰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止;以1835313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0日始按每日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被告与雅安三联公司分别签订了《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总平工程协议》。协议签订后,雅安三联公司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两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被告使用。经2017年12月8日《工程款对账单》确认,被告古奇鞋业公司上述两项工程的工程款共计32497607.48元,还欠1999313元未支付。后于2020年8月5日,雅安三联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与被告联系,通知催付款项,但被告均未理睬,故诉至法院。 被告古奇鞋业公司辩称,第一,经管理人与被告公司联络人核实,汇金国际一期工程及总平工程工程款对账单系古奇鞋业公司与雅安三联公司签署,但因时间久远,工程款项已经无法核对;第二,债权转让通知不应由受让人即新宏建筑公司进行告知,而应由原债权人雅安三联公司进行告知,故新宏建筑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事实对古奇鞋业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低本案的违约金。 第三人述称,认可原告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与2013年5月10日,古奇鞋业公司与雅安三联公司签订《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汇金广场一期工程5号、6号、7号楼收尾工程补充条款》,约定由雅安三联公司承包对上述项目的加固、改造工程。其中第五条关于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约定为:第一次付款:加固、加层砼全部浇筑完成15日内支付进度款400万元;第二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600万元;第三次付款:一期工程全面竣工、结算在60日内审计完毕、且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两套交发包人后七个工作日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发包方若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罚金为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天。2014年1月23日,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2014年12月9日,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土建部分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载明对该部分工程土建部分审定造价为27674534.96元。2015年2月12日,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安装部分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载明对该部分工程安装部分的审定造价为1373072.52元。 2017年12月8日,古奇鞋业公司与雅安三联公司签订《汇金国际(一期工程)及总平工程工程款对账单》,确认古奇鞋业公司未付工程款为: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1835312.58元,总平工程164000.00元,合计1999312.58元。 后,雅安三联公司与新宏建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雅安三联公司将其对古奇鞋业公司因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享有的1999312.58元债权及相应违约金全部转让给新宏建筑公司,新宏建筑公司负责向古奇鞋业公司告知债权转让事项。2020年8月5日,新宏建筑公司向古奇鞋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8号5、6、7、8栋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现经我方与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就该笔债券已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现我方正式告知:贵方尽快向我方支付上述款项”。2020年8月7日,新宏建筑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向古奇鞋业公司股东兼总经理缪静华尾号为5859的手机进行了发送。 另查明,自2017年12月8日对账至庭审之日,古奇鞋业公司未向雅安三联公司和新宏建筑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汇金广场一期工程5号、6号、7号楼收尾工程补充条款》《关于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土建部分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关于汇金国际(一期工程)5号、6号、7号厂房及办公楼加固、改造工程安装部分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汇金国际(一期工程)及总平工程工程款对账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手机短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999312.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999312.5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78元,因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6489元,由成都市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89元,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非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伍毅
判决日期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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