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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礼波
联系方式:18000573888
注册时间:2004-10-27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5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劳务分包;商品批发与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加工与制作(仅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从事加工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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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与卓技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92民初543号         判决日期:2021-06-26         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卓技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镜与被告卓技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裁决书认定的法律适用错误。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人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天劳人仲案[2020]885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了华阳街道安公社区服务综合体装修项目。2020年5月5日,原告与张维军签订了《华阳街道安公社区服务综合体装修钢结构幕墙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将上述项目分包给张维军。被告于2020年6月5日到上述项目从事幕墙装修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张维军的管理,并由张维军向其发放工资。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四川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技兵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卓技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瑞阳
判决日期
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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